SERVICES

服務項目

服務對象

1 具有相關精神疾病診斷。

2 精神狀態穩定,且無自傷、傷人之虞。

3 無影響參與復健活動之生理疾病。

4 願意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。

5 具有復健動機。

6 同意遵守生活公約。